强西京副会长作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
关于组织建设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更名的提案说明
(一)、本会称谓变更的必要性说明
本会自1994年成立至今的近20年来,在广播电视事业日新月异发展的促进下,媒资事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近些年来三网融合、大数据时代又为媒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在这种背景下,本会2013年8月的会长会议认为,学会工作必须始终锐意进取、紧跟时代的步伐。随着广播电视内容产业环境的变化,本会现有的称谓已经不能承载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职责,根据工作范围的延伸和产业发展的要求,有必要更改本会的名称,以期更好地体现时代要求和本会今后的工作方向。为此,建议将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源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并提交理事大会审议。
经本月5日本会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本会更名事宜提交本次大会讨论确认,并就此向大会作出说明。
(二)、为何更名为“信息资源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
1、以广播电视节目资料为主要内容的信息资料,已成为资源的一部分。
在传统认识中,人们对资源的定义仅指自然资源,即土地、森林、矿藏、草原等,随着人类社岽永土媒锥尉匀痪媒锥味傻搅讼衷诘闹毒媒锥危白试础钡哪诤胪庋佣挤⑸撕艽蟮谋浠O执庖宓摹白试础保劝ㄗ匀蛔试矗职ㄉ缁嶙试醇慈肆Α⑿畔⒌取P畔⑹侵溉死嗌缁岽サ囊磺心谌荨N颐撬芾淼墓愕缃谀孔柿希切畔⒐钩傻闹匾槌刹糠帧R虼耍热恍畔⒁丫蝗嗣鞘游试吹囊徊糠至耍敲矗颐墙靶畔⒆柿稀备奈靶畔⒆试础币簿退忱沓烧铝耍靶畔⒆试础痹诟拍钌鲜乔逦模既肺尬蟮摹?/FONT>
2、大数据时代的战略意义在于要将大数据作为一种产业,通过对大数据的加工,使之升值。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们将我们的这个时代称为大数据时代,的确,大数据体现了当今社会信息量的庞大。但是大数据的战略意义不仅仅在于拥有庞大的数据信息,重要的是在于这个时代给我们带来的思维变革、管理变革、商业变革,在于要对庞大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换言之,要将大数据作为一种产业,通过对它的开发加工,实现数据价值的升值,这是大数据时代最根本的意义。
在海量的信息数据中,我们广播电视节目资料信息数量虽然只是沧海一粟,但它仍然具有信息数据的基本属性,这就意味着我们媒资工作者对其进行产业开发并实现价值升值,是大数据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媒资管理工作在这个时代发展的方向。
与此同时,我们协会的央视、国际台、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等会员单位已经在节目资料价值的开发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因此,无论从大数据的时代意义上看,还是从我们的实际探索上看,我们在协会新的名称上突出强调“产业发展”这个概念,应该说是与时俱进、恰如其分的,顺应了信息时代的发展潮流。
本会宗旨提出:“积极保护、开发广电内容资产,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新的称谓与宗旨虽然在词语的表达上有差异,但两者的基本意思是一致的,两者都表达了协会工作向高层次发展的方向,都体现了我们媒资工作的重点向产业开发方面转移的战略思路。
(三)、新称谓的具体含义
“信息资源”是主语,指的是我们所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资料及附属图文资料和各门类的档案等信息;“产业发展”谓语,指的是产业的产生、成长和进化过程,包括数量的增加和质的飞跃。“工作委员会”是指我们学会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是中广协会确定的,我们继续沿用。
二、关于本会规划部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的提案
根据本会五届大会的决定,本会将组建内设机构规划部,陈琪副会长为此牵头作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拟定了规划部的主要职责,提出了组成人员名单。根据本会《章程》,现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一)规划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学会中长期发展战略,并组织落实;
2、对广电产业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研究;
3、对国内外媒资行业发展动态进行调查、分析研究;
4、根据学会事业发展需要,优化、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5、统筹学术部、技术部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
6、研究媒资产业发展规律,探索各会员单位合作机制,推广相关行业标准。
(二)规划部组成人员
主任:叶丹(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节目资料中心)
副主任:张爽(央视音像资料馆质量审核科科长)
委员:刘欣畅(央视音像资料馆统筹规划科副科长)
唐兆琪(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节目资料中心)
三、关于增补副秘书长的提案
随着本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秘书处的工作任务愈加繁重。为了加强秘书处的力量,以便进一步做好服务、协调等工作,经秘书长王亚平提名,增补央视音像资料馆综合管理科副科长郝铁强同志为秘书处副秘书长。
四、关于本会企业会员单位担任常务理事补充条件的说明
本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了担任常务理事的条件:(一)本会当届理事;(二)能够模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协助分管副会长组织开展本会工作。
《章程》作为本会的“根本大法”,从理论上讲适用于本会所有会员单位。考虑到近年来本会的企业会员逐年增加,都有积极为本会工作做贡献、申请成为常务理事的愿望。为了既保护企业会员的工作热情,又使本会组织机构建设合规有序。2013年8月的会长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担任常务理事的基本条件和四项原则。基本条件即为《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四项原则为(一)行业内的龙头企业;(二)在业界有较强的影响力,且具有一定实力;(三)对本会有突出贡献;(四)企业无不良记录。(所谓“龙头企业”是指该企业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作用及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所谓“具有一定实力”是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规模较大;所谓“对本会有突出贡献”是指对本会某一项或多项工作支持的力度大,别家无力匹敌。)
根据会长会议所确定的原则,今后对于申请成为常务理事的企业会员,常务理事会将本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以基本条件和四项原则为依据进行审定。
以上是关于组织建设等相关事宜的提案说明,请各位理事审议。
2013年11月5日
责编:张晖